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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将被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08  浏览次数:1363

    潘从武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这是近日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遵守电动自行车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办法》明确,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产品目录公布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应当载明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鼓励车主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更换的废旧蓄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有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淘汰限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五年期满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补发、换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未满16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饮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安装、 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情形。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过交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处50元罚款。


    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对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 牌、行驶证申领或者补领、换领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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