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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新购电动车15天内必须上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9  浏览次数:1900

根据去年颁布的市政府9号令,从今年3月1日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即将生效实施。其中,该管理办法对本市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将采取车牌登记使用制度。日前,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事项,其中特别规定,所有在本市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新旧均须申领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从9月1日起,未申领上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将可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产销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记者获悉,上海将对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实行严格的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并由市经信委公布具体的产品目录。今后,只有纳入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获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在本市申领号牌和行车执照。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 11月 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设立的登记点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根据计划,从3月1日起,交警部门就将开始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工作。其中,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即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申领临时号牌的(即车辆未纳入产品目录),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旧车凭临牌最长能用3年


    交管部门称,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其中,申请补领、换领临时号牌的,2014年9月1日后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2017年3月1日后,这部分电动自行车就将禁止上道路行驶。


    2014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可对车主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国家、本市标准调整后,原来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新标准,被纳入产品目录的,车主可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如车辆符合新调整后的机动车标准,按规定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主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相关联接 ]


    ●所需材料


    从3月1日起,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可现场领取,也可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下载、打印)。(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需要说明的是,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但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车辆,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承诺书》的,交管部门将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三种车辆将无法上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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