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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电动车实名制 城区不能载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1  浏览次数:1362
 27日,记者从枣庄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办法规定,枣庄区域内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要实名登记,驾驶电动车城区道路不能载人,有固定座椅的可附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
 
 
    本报枣庄2月27日讯 (记者 白雪岩) 27日,记者从枣庄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办法规定,枣庄区域内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要实名登记,驾驶电动车城区道路不能载人,有固定座椅的可附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
 
 
    《办法》指出,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在保修单上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车架号、电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同时要告知购买者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后10日内到车辆登记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
 
 
    记者从枣庄市公安局了解到,从去年10月起,枣庄市就开始推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工作。“实名登记是免费的,市民来登记时,我们首先要查验车辆、审核材料,确认车辆与发票、合格证相符后,在电动自行车车架和电瓶等指定的重要部位刻制全市统一编码的登记号码,并录入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此外,《办法》还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提出了明确规定: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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