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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选“目录”外电动车以免无法注册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1  浏览次数:1258
    关于电动自行车,《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 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2014年3月1日后(也就是《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后)购 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即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 脚踏骑行功能。同时,列入《广东省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否则将不予注册登记。对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国家技术标准的超标 “电动车”,将按照广东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设定过渡期,车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通行标识。
 
 
    鉴于目前《广东省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尚未公布,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不要匆忙购买,应审慎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广东省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车辆无法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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