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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2  浏览次数:1084
     超标电动自行车,甚至“电摩化”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存在,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隐患。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宁波维科集团杨晓霞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取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就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据杨晓霞代表调查,到2013年底,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累计131.2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竟有108.8万余辆。
 
 
    杨晓霞代表说,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普遍存在与新国家标准迟迟不出台实施有很大关系。目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标准的不统一,给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从表面上看,超标电动自行车大量存在,仅仅是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实际上却是国家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造成的乱象。
 
 
    杨晓霞代表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执行全国统一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从生产源头控制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出现。要在新国标出台后,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建立全国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电子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通过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强化自律和规范,逐步形成健康而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要加大集中检查、协作执法、通报抄送力度,防止监管空白和漏洞。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动自行车为特殊非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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