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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8月1日起电动车须登记上牌 18个地点可办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8  浏览次数:1425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流程如上图所示。(玉林市交警支队供图)

    广西新闻网玉林7月28日讯(记者麦一帆 谢冬梅)为加强和规范玉林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玉林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8月1日起,玉林市将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
    记者了解到,由玉林市公安、工业信息、工商、质监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规定,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凡是在2014年8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其中,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牌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及不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牌证,每人凭身份证明限登记一辆,过渡期满后收回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通告指出,自2014年8月1日起,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予办理登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买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办理时按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每辆10元。
    此外,对2014年8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申请注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组装或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自行车不纳入本次登记范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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