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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或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4  来源:ddcsjw  作者:电动车商机网  浏览次数:1342
 9月7日深夜,张某雨驾驶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导致其死亡。已赔偿死者家属的车主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运三轮车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这是记者从市交警局获得的消息。目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9月7日23时56分许,张某雨驾驶借来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梅华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民浩楼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车身右侧与该路段的绿化树发生刮碰,造成该车侧翻,导致发生张某雨当场死亡、该车乘客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电动三轮车鉴定,肇事电动三轮车轮胎、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远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该电动三轮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2014年10月24日,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电动车车主,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运三轮车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目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已经有一些类似案件,电动车车主基本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从电动自行车作为街头常见交通工具而言,建议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不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严把产品质量,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作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也面临相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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