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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牌问答:超标电动车新国标下或可"转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413

8月10日起,全区500余万辆(其中南宁超过70万辆)电动车,将逐步套上“缰绳”。8月8日,自治区法制办和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即将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超标电动车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发布会针对大家的疑问一一作了回应.

问 超标电动车何去何从?

现状:由于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电动车,造成目前在用的电动车约80%为超速、超重、无脚踏功能的超标车。超标电动车一般的行驶速度在20~30公里,有些甚至高达40~50公里,极易发生撞人和被撞事故,特别是雨天或其它恶劣天气时,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2009~2012年,全区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共1817起,造成538人死亡,受伤人数2036人,直接财产损失285万元。《办法》出台后,这些超标电动车该何去何从?

措施:《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在用的超标电动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规定的使用年限(4年)内继续使用。但8月10日后买的超标电动车,将不能登记上牌。

问 国标修改后,超标车怎么办?

现状:目前,电动车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凡超出该标准范围的电动车均属于超标电动车。很多人质疑1999年制定的国标是否符合技术的发展,新的标准也在各方的呼吁下呼之欲出。不少超标电动车主想知道,国标修改后,他们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标准了,怎么办?

措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标准修订后,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车若符合新修订国家标准,其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已登记的超标电动车若还是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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