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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行业违法广告泛滥 哪些广告不能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5  浏览次数: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力度,对违法广告严厉执法,电动车经销商在做广告时一定要注意不得违法,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电动车行业哪些广告可能涉及广告?
  
  一、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 X鸟电动车经销商制作的非法广告宣传音频“X鸟好不好,你去问问温XX。X鸟行不行,你去问问习XX,······”已经受到工商部门处罚。
  
  二、关于产地。很多电动车企业的产地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如上海XX电动车,天津XX电动车等,实际产地并非为上海或天津,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即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电动车经销商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领先第二名XX”等字样,贬低竞争对手,也涉嫌虚假广告,近期工商部门对于此类广告正在进行严格查处。
  
  四、电动车企业的招商广告。电动车企业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某电动车企业推出的“加盟XX电动车,年赚百万不是梦”受到工商部门查处。
  
  五、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电动车企业不得对公司实力、科研能力等进行夸大宣传,对于产品的功能、属性等进行非法宣传。案例,“X刀就是好,没电还能跑”的宣传,实际上是对电动车的性能和用途做了相去甚远的虚伪夸大。该行为,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侵权行为。
  
  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案例,某些电动车经销商“中国电动车销量第一”、“一次充电多跑20公里”等均受到工商部门处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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