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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电动车正在祸害马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11  浏览次数:1186
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式处罚”,即交管部门会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和社区。这一举措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但却折射出了非机动车违章的顽疾。
数据显示,电动车正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
1、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持续在减少,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却一直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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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对比
2013年我国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138113起,占全年所有交通事故的70%。从上图可以看出,近年来,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减少(减少原因有待考察),并且这还是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的情况下。而另一方面,从统计数据可看到,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却在增加,增幅还不低。早在2011年,上海的青年报对上海市交通事故情况的报道,就发现了这一特点,“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截至9月底,今年以来上海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有688起,造成269人死亡,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47%和42%,其中非机动车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事故占44%,非机动车违反交规情况非常严重。”
2、有八成以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角都是电动车,电动车之“祸害”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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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
这些年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不论是在一线城市,还是在二三线城市,都得到迅速普及。2013年,电动车的保有量已达到1.8亿辆,而相比,同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为1.37亿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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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八成以上
电动车纷纷上路,却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如上面这幅图所示,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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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6种主要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数
而在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方面,逆行、占道、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排在前三位。这点在河北省交管局公布的2014年全省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有所体现,“按违法行为统计,非机动车违法主要是逆行,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单项总数的23%、12%。违法占道行驶发生事故死亡22人,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事故死亡33人,违反交通信号发生事故死亡20人。”此外,据新蓝网报道,在今年3月份杭州市集中整治电动车违章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天就查处2千多辆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电动车违章频繁,侥幸心理是主因
1、一个驾驶汽车谨慎的司机,开起电动车却可能鲁莽,因为认为电动车很安全,低估违章风险
说到电动车违章,人们常常归因为骑车人不守法、规则意识差等等。不过这些都是表面的,还得从行为心理学来分析。先来看个例子。车讯网名为《“中国式电动车”安全吗 》的文章中引述了一个案例。一辆私家车在信号灯变绿后正常行驶,突然撞上一辆闯红灯冲出来电动自行车。结果交警认定“私家车司机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具有主观故意违章的一方却只承担很小的责任,无疑会使其低估违章的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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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也变得心安理得
因此,之所以电动车违章频繁,很大原因在于驾驶人自认为安全,低估违章的风险。在道路上的角色不一样,就会对风险有不同的感知。一个平时开车谨慎的司机,如果换成骑电动车出行,可能就不会那么谨慎。这一方面受固有信息的影响,平时我们了解的信息都是“开车会更危险”,因而在心理上认为开车违章的风险要比骑电动车风险更大;另一方面,是归因错误,很多人在心理上认为违章出事的责任不在于自己,而在于机动车司机,不少骑电动车的人觉得汽车避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而这种违章侥幸心理的产生,与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对非机动车违章处罚的规定有关。处罚不力,大大降低了驾驶人的心理成本,使其能心安理得地将违章进行到底。
也存在客观原因,电动车也常会“无路可走”,“被迫”违规
1、电动车数量惊人,城市公共交通空间却缺乏合理性,电动车无道可走,造成很大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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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区”影响宽度示意图(图片来源:论文《非机动车安全行为特性分析及改善》)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缺乏合理性,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上路还面临的一个尴尬问题——没有专用车道而“无路可走”。按理说,电动车是有非机动车道的,然而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许多非机动车道被占为了路内停车位。
刘樟伟等人在论文《非机动车安全行为特性分析及改善》中指出,路内停车挤占了非机动车行驶的空间,特别是“开门风险”进一步增大了非机动车靠边行驶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则会逼迫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从而给大部分机动车带来干扰,影响司机对行车路径的观察,更有可能的是,司机为了避开非机动车,频繁变换行驶轨迹和速度,而这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不可能封杀电动车,需要的是正视这个管理盲区
1、目前全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非机动车道路安全的法规,现有法律体系已然落后
以电动车为主的非机动车已经成为许多城市的管理大患,广州甚至两度颁布“封杀令”。然而,面对巨大需求,宜疏不宜堵。在对代步工具难以约束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驾驶人的约束。
目前,全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非机动车有细致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法规所设定的处罚幅度和种类已落后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一个条款有对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规定,即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很明显这种处罚种类和幅度已不能达到威慑的作用。这也是造成非机动车违章现象屡禁不止、交通管理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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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出台的14条规范使用自行车的法规
2、一方面需要从严管理,另一方面城市公共交通空间也应该对电动车有所规划
日本是个很好的范例,其对普通自行车的管理值得借鉴(电动车在日本普及率小,所以此处以普通自行车为参照)。法制网一篇名为《日本加大对自行车恶意违规处罚力度》的文章报道称,“对于因骑车恶意违规而被提交检察院的案件,东京地方检察院表示将改变谨慎的原则,对于骑车恶意闯红灯等案件的违法者进行‘略式起诉’(只需缴纳罚款而不用服刑)”,这里的罚款是刑事处罚手段,而非平时机动车违反交规所缴纳的“违规金”。“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没有‘违规金制度’,只有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有可能实施处罚。”这就使自行车违规的成本甚至高于机动车违规。
此外,日本还施行“自行车肇事扣汽车驾照”的制度。法制网的报道中提到一个案例:“2012年11月,日本奈良警方对一名交通肇事逃逸的骑车人给予暂扣汽车驾照150天的处罚。依据是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持驾照者明显存在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性时,可以暂扣驾照。奈良警方表示,肇事者没有履行救护义务,驾驶机动车时难免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暂扣其驾照。”
在没有外界约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觉不能缓解非机动车违章严重的情况。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指导,地方在实际执法困难重重,文章开头提到“抄告式处罚”,也是成都市交管部门被逼出的对策。因而,尽快杜绝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的管理盲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立法、执法的严格下,才能减少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的管理不能只记得机动车而忘记电动车,倘若不能保证专用车道,依然隐患重重。
结语:对电动车的管理,应杜绝一刀切的“懒政”做法。法规要与时俱进,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的设置也应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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