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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出台 电动乘用车最高补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008
9月17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广受关注的新一阶段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出台。

从2013年至2015年,在新发布的新能源补贴标准中,纯电动仍然是补贴的宠儿,乘用车最高可获6万元补贴,根据纯电续航里程,分为四个级别进行补贴。此外,补贴标准还将逐年递减,2014年和2015年,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补贴还涵盖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并明细了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区别。从发布的补贴标准来看,普通的混合动力汽车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变化1:打破新能源补贴地方保护

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成为通知中一大变化。此前,谈及制约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环节,地方保护和垄断成为众矢之的。很多城市制定的政策只针对地方汽车品牌。业内专家认为:如果新能源汽车仅限于一区一地,很难形成规模效应,间接影响了产品质量。

对于示范城市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增加了相关明细: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变化2:改善原有财政资金补贴方式

为了对于新能源汽车走向私人市场铺路,新政的补贴对象直接面对购车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同时,将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付款。更多的解除私人消费者的担心。

新政的最大变化就是将国家补贴直接补贴到汽车企业。此前,新能源的补贴方式是根据有多少示范城市,车卖到示范城市里有多少辆,把钱给了示范城市,再由示范城市补给车企,这样的问题是不够直接,而且限定了范围。

今后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变化3:扩大新能源补贴辐射范围

以试点城市为核心,设立试点区域,扩大辐射范围,加速区域电动汽车推广是新政的一大亮点,通知明确:“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城市群的概念被重点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试点区域将有望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二、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三、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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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出台 乘用车最高补20万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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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出台 乘用车最高补20万

 

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

4.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出台 乘用车最高补20万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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