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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举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1671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涛 近日,新疆伊犁州政府法制办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委托,召开了《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行驶在快车道上、上牌、保险、骑乘年龄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界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分别阐述,不少观点针锋相对,体现了不同群体的需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明确了管理的对象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意见稿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都做了明确规定。

  听证会上,新疆伊犁州财政、环保、工商、质监、交警等相关部门以及近10名听证代表对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部分内容进行听证。

  伊宁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俊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介绍了电动自行车在管理和行驶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已经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他说,以今年4月份来说,伊宁全市接警637起,其中有362起都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些是因为电动车不按靠右行驶原则通行,有些是因为逆向行驶,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比较大。所以,就应该对骑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办理驾驶证、行车证,另外还要控制年龄,办理两证人员要具备民事诉讼和主体资格。凡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该明确为机动车,按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处理。

  伊犁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进说,《办法》中应明确被处罚人的申诉权利,而对未满16周岁的、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者应给予明确的处罚标准。

  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的企业负责人,对意见稿的意见主要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上牌、保险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界定上。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负责人侯新生说,要完善管理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之间的协调合作,尽可能保障消费者权益,自行车上牌点可不可以下放到销售、批发的单位。

  其他代表认为,《办法》内容不应该以禁止为目的,而应加强疏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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