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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服务管理新法7月1日实施 原《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5  来源:文汇报  浏览次数:1821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边检部门获悉,2012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出入境服务管理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出入境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2004年12月相关立法调研工作启动。截至《出境入境管理法》获得表决通过,历经十年,期间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

  《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坚决贯彻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将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并把诸多被实践证明成功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等,将对进一步便利人员国际往来、深化对外开放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根据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等趋势,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以有效规范出入境秩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此外,《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以及一些规定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的问题,为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将有力推动出入境管理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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