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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起,江门禁产销超标电动自行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9  浏览次数:1730
市场上有不少超标电动车在出售。图文无关信息时报记者 梁世玲 摄
市场上有不少超标电动车在出售。图文无关信息时报记者 梁世玲 摄

  信息时报记者 张芳玲 梁世玲

  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江门要动真格的了!近日,江门市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细则,明确表示从7月1日起,禁止在江门市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并透露将于近期对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措施。

  现状

  超标电动自行车频发事故

  据最新数据统计,今年1~5月份,江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共查处5874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其中,由于超标车的超速、无牌无证等问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案件达385宗,今年4月4日就出现一起无牌机动车撞死女大学生的重大逃逸案件。

  而截至6月底,江门共有5家生产电动自行车厂家,240户销售商家,有关部门表示,登记时间目前尚未确定,将另行通知市民,但预计在10月份之前实行集中登记,登记地点目前暂定在建设三路车管所场地内。

  新规

  2016年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上路

  《通告》指出,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三,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五,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六,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江门市将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措施。江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于近期对2013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通告》还明确,从2013年7月1日起,禁止在江门市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仍生产、销售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从2016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还在完善中,所以具体的登记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保险,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

  细则规定,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需遵守属地通行原则。持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江门市。蓬江、江海两区禁行区域为迎宾路西环路江门河形成的区域内(不含迎宾路、西环路);新会、台山、恩平、开平、鹤山等地的电动自行车禁行区域,以当地颁布为准。

  市场 多数商家仍不知新规

  从7月1日开始,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江门全市禁止生产和销售,江门本地电动车销售商家如何看待这一规定?记者6月25日来到江门蓬江桥脚电动车销售一条街,发现商家们仍在销售超标电动车、助力车,对于新规定,多数商家对此不知情。

  有销售员得知新规将施行时表示:“早几年就听说要出台禁止电动车上路规定,后来还不是不了了之,即使新规实施,也不过是上个牌,几元钱的事。”该销售员表示,该车行平均一天销售十几辆电动车,月销量达四五百辆,电动车价格2000元~3500元不等。随后,记者采访了另一家本铃电动车专卖店,该店女老板也表示对新规定不知情,但表示担忧:“最近生意比较淡。如果限制销售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因为电动车用现金拿货并不可退。”不过女老板也表示,“以后有市民过来买车,也要跟他们讲讲这个规定才行,免得买回去发现禁令而上门找麻烦。”

  链接

  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将开罚

  6月24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从7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加大现场执法、运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电子监控设备的非现场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款200元的同时,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一律予以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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