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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牌电动车需重上“沪牌” 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上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843

据《劳动报》报道,明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速不得超15公里,外牌电动自行车需重新在本市上牌,买到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依法要求退货。昨日,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内容和措施。

非机事故去年上升10.70%

据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韦恺人介绍,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非机动车达1400多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300多万辆,此外还有大量无牌无证以及外省市号牌电动车上路行驶。

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同时,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总体呈上升趋势,以2011年、2012年为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同比分别上升了2.52%、10.70%,其中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等是肇事主要诱因。

今年1至10月,交警部门加大对四类车的执法力度,本市非机动车事故虽然同比下降7.63%,但人伤事故仍然占到了63.51%。

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上牌

市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新的《管理办法》特别拓宽了适用范围,非机动车管理体制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的联动执法。最重要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只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方能纳入产品目录,从而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商家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若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上牌,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目前,上海的街头行驶着大量外牌电动自行车。对此《管理办法》明确,在上海行驶的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应按照上海标准,统一在本市登记上牌,方可在本市通行。

韦恺人表示,《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对之前购买的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期管理措施。目前具体办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15公里

《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要求做了重申,即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在本市,接送学龄孩童或者夫妻同乘一辆车上下班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此,考虑到12周岁下的未成年人尚在小学阶段,《管理办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管理办法》也适当提高了处罚幅度。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又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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