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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电动车维权 “汉丰小鸟”败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5  浏览次数:1558
    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2027号判决书,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841号判决,依法驳回“汉丰小鸟”商标申请人诉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4074号裁定的请求。驳回被诉人在自行车;自行车钢圈;脚踏车踏板;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筐、小型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车胎;自行车、三轮车内胎商品上的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历时两年多的商标异议及法律诉讼,我司最终取得终审判决的胜诉。
 
 
    2006年“汉丰小鸟”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申请,长期以来,“汉丰小鸟”商标在没有取得核准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就以十分明显的方式对“小鸟”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进行侵权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江苏、河南、湖南、山东、新疆等地都有“汉丰小鸟”生产销售网点,不少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误认为该产品具有合法商标品牌。严重充斥了 “小鸟”驰名品牌的销售市场。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市场的混淆。对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商标侵权活动。去年六月,河南省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乡镇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开展了打假维权行动,依法查处数十辆“汉丰小鸟”侵权电动车,使违法经营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此外,青岛市工商局还针对“汉丰小鸟”在行业媒体所做的虚假广告,依法进行了查处,有力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汉丰小鸟”商标侵权的事实,2011年6月我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议字第18259号裁定,撤销第5567488号“汉丰小鸟及图”商标的核准注册申请。2013年5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的异议复审,作出商评字(2013)第14074号裁定,依法撤销第5567488号先后依法撤销“汉丰小鸟及图”商标主要商品的核准注册申请。因此“汉丰小鸟及图”无论是在第5567488号、8306885号商标在电动车、自行车等商品上都没有合法的商标专业权。“汉丰小鸟”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841号判决,依法驳回“汉丰小鸟”商标申请人诉讼请求,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4074号裁定。但是“汉丰小鸟”商标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汉丰小鸟”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进一步明确了“小鸟”在注册商标国际12分类中的合法地位。同时也限制阻止了各种企图走“傍小鸟”商标申请的通路,目前,各地市场上全面开展了打击“傍小鸟”的侵权行动,小鸟在维权的决心上是坚定不移,一切“傍小鸟”都必然要灭亡。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标志着我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再一次取得了新胜利,为小鸟的腾飞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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