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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要买大品牌 小厂车改装车多属机动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31  浏览次数:1308
    满大街都是电动车,但它却不一定都是非机动车。昨天,一起因超速超重的电动车引起的赔偿纠纷,在滨江法院一审宣判。


    起因:超标电动车肇事,周大伯起诉厂家


    2010年8月21日,家住萧山的周大伯骑着电动车回家,在一个路口不小心撞死了骑自行车的王大妈。经鉴定,周师傅那辆电动车最高时速26公里/小时,车重77公斤。交警部门说,电动自行车标准是最高时速20公里/小时,最大车重40公斤,而周大伯的电动车显然超标了,属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是机动车。


    法院据此认定,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周大伯负主要责任,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还赔了27万元给王大妈家属。“我根本不知道自己骑的是机动车。”周大伯把电动车厂家告上法庭,因为他觉得厂家卖的电动车严重超速超重,撞到人当然伤得更严重,所以这起事故,厂家同样有责任。“一生清白,晚年却因为这个事情弄得要坐牢!”周大伯还要求厂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辩论:法庭认定质量缺陷,厂家承担30%责任


    昨天,该案再次在滨江法院开庭。厂家代理律师说,车子是2007年时卖给周大伯的,当时还没有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他们是按照自己公司的“电动二轮车”企业标准生产的,相关标准也在质监部门备过案。


    厂家出具的这份企业标准中,对电动二轮车的时速定义是不超过40公里/小时,车重不超过100公斤。“车是没问题的,事故就是因为周大伯疏忽大意,不遵守交通规则。”厂家代理人解释。但周大伯却出示了一张购车发票说,购买时的商品名称就是“电动自行车”,当然是非机动车。“当时周大伯想要方便上牌,才要求写自行车,不然我们都是写电动二轮车的!”厂家代理人辩解。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调解失败。


    法院昨天当庭宣判:认为厂商在发票中明确记载着商品是“电动自行车”,却超速超重,所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据此,法院判决厂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厂家赔偿周大伯8.1万元,但驳回了周大伯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请求。


    特约评论:目前,大型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车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小型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生产的电动车自行车多属于超标车,同时市场上的改装电动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违反相应的国家法律,建议消费者购车选择大型企业生产的电动车产品,不仅质量有保障,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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