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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摩托车申请公告技术审查补充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1479
摘 要:


 
关于电动摩托车申请公告技术审查补充要求
 
各检测机构及企业:
    为规范电动摩托车产品的检测及技术审查工作,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编制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申请公告技术审查补充要求》作为执行相关标准的补充。经请示产业司领导批准,现予以公示,并按此要求执行。
1.电动摩托车用的电机、控制器型号应按QC/T 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编制。
2.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总和,指多个驱动电机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电动摩托车标牌上应标明“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
3.电动摩托车用控制器的额定电压不限于必须是12的整数倍。
4.电动摩托车进行喇叭安装性能试验时,应在动力蓄电池电压不低于其额定电压情况下进行试验。
5.依据GB 7258-2012进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转向轴轴荷比检验时,空载、满载状态均应包含蓄电池重量,满载状态指除蓄电池外另加额定载荷的配重。
6.依据GB/T 24157-2009进行电动摩托车续驶里程试验时,应按标准规定加载,两轮摩托车应为75±5kg;三轮摩托车应为额定载荷(厂定最大有效载荷)。如果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应按GB 18176 或GB 14622规定设定相应的当量惯量。
7.进行电机及控制器型式试验时,1套样品进行寿命试验,2套样品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项目为除电磁兼容性试验和防淋水试验外的其他标准规定项目。 
                    

详情请咨询:手机(微信)18105370499 

中国科学院电动摩托车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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