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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入目录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登记上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1199
    昨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该草案提出,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此外,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最高或将处以两万元罚款。
 
 
    数据显示,成都已登记的符合国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129万辆,另有大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未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约300万辆。草案明确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进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
 
 
    根据草案,条例公布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自条例正式实施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有效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近年来,由于大量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搭棚加伞改变车辆外形结构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严重扰乱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数据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30%左右。
 
 
    此次提请的草案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拆除和改动限速装置;在非机动车上搭棚加伞、安装挂架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等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并且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根据草案,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最高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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